【新聞資訊】河南最新立法:鼓勵應用型本科舉辦職業技術學院或開設職業技術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省、人力資源強省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本省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推進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優化職業教育類型定位。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河南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農村創業就業和職業技能等培訓,壯大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扶持革命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 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赴境外辦學,建設具有較高國際化水平的職業學校,打造河南職業教育國際品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宣傳工作,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優化職業教育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與實施 第十條 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可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人口分布、就業需求和教育發展實際等,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區域有關職業教育資源,優化職業學校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教育園區規劃建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布局、行業發展需要和社會需求,大力發展新興專業,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面向新業態、新職業、新崗位,廣泛開展技術技能培訓,加快培養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緊缺急需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層次職業教育縱向貫通,構建中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推動各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培養方案銜接。